{&ZN]GAu 7hZsFr@ 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 L~Y{Y;+I4S ?jX|`~ bIbeG3yQ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kLeHq /g~ ~C <"DEWT? 劳社部发[2008]3号 %\[HzP~P pNo" hzVAt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 UPayOjO^ LU{)m 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: M0Pp1!gWY !G4P$ 一、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>]$$ T+^ (lrK :]* 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 8Hy3IQ? X!Ao,<x" 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a5|Mb_;1n t6Azy n{ 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Ql'cu~ f:4Tp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 4=s+>l$ @ t"Ed*ch0#1 二、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 %T*hL:ivN -D9 Ra*Ai9 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 8)q:KJl NQU;.N] 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 @3G !x[ %$C,;8W# 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 y/W$OW F+PBJzIL 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 9GQd(=P# T9N}&InCm 三、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0]8号)同时废止。 [ \-_H7 S^vU86=$k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6@ CjMGYj Ja!h4:C|2 二○○八年一月三日 #K@'$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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